首页 > 擎航观点
新闻观点
联系我们

邮箱:service@qinghangip.com

电话:0519-85266068

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

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C座六楼

擎航观点

什么情况下能认定等同侵权?

发布时间:2022-03-16
案例编号:(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
本案导读: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该具体实施方式所具备的功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由该具体实施方式联想到的,则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背景信息: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及一审被告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该具体实施方式所具备的功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由该具体实施方式联想到的,则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本案中,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芯管与连接管直接相顶的连接方式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与密封座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上”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的问题。
首先,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及其中可被说明书支持的实施方式来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连接管与密封座的界限、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的深度作出限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是采用端面密封件解决密封堵漏问题,“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与密封座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上”的功能主要是为高温高压介质提供在管道内流动的通路。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和涉案专利的核心构思,不应以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显示的或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ZL02258709.8专利记载的芯管一端插入连接管的中后部等技术特征限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结合涉案专利的上述发明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了在说明书附图呈现的旋转补偿器的基础上进行如下变形的实施方式(以下简称变形实施方式):将芯管插入到连接管的水平部分而非变径处,并将芯管上的环形外凸台的左侧壁向左延长至其与芯管左端口位于同一竖直面上。其次,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及获得的容易性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芯管与连接管直接相顶的连接方式,相比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变形实施方式,只是将连接管与密封座的焊接点向左进行移动,同时将连接管搭接在密封座下方进行焊接。这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上述变形实施方式的功能,也即为管道中的高温高压介质提供流动通道的同时,将介质的静压力施加在环形外凸台左侧壁,使之与密封座上的环形内凸台形成相扣作用,共同挤压端面密封件防止介质泄漏,并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被诉侵权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变形实施方式的焊点移位及焊接方式改变等细微变化及其对应解决的问题,如定位、加强、防止二次流等,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旋转补偿器管件连接时容易发现的问题和容易想到的解决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从涉案专利的上述变形实施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芯管和连接管的连接方式。
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连接结构与涉案专利“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与密封座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上”的连接结构构成等同特征,并无不当。远通公司主张的因被诉侵权产品的芯管端面与连接管端面直接相顶的连接方式而实现的若干额外功能,导致该连接方式与涉案专利连接结构不能构成等同特征,本院不予支持。